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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森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7-18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 临 2018—069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96 号文《关于核准吉林森林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
方、赵立勋、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62,100,000 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2,280,000.00 元,扣减发行费用 6,57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5,710,000.0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
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为了确保泉阳泉“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的
顺利实施,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控股子公司泉阳
泉拟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备注

吉林森工集团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用于“销售
阳泉饮品有限公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西 安 22050145010009330065 渠道建设项
         司         大路支行                                   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公司、泉阳泉、东北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
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2050145010009330065。甲方一和甲方二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销售渠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孙涛、冯学智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
或甲方二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使用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