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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涉及诉讼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19-06-21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19-01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调解赔偿金额:本金 21,600,000 元,利息 8,751,33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收

到 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京 03 民 初 127 号,就

公 司 与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 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

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原名“北 京北湖球艺休闲中心有限公司”)、

四 海 博业集团有限公司四被告 因合同纠纷案做出调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 、案件 的基 本情 况

       公司与以上四被告因合同纠纷,已 向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 院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同时公司向

法 院 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四被告帐户中的银行存款。公司委托 诉讼代理人为 :

北 京 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乔 磊磊、金剑 南;四被告共同委托 诉讼代理人为:

北 京 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牛 新龙、路广。

       具体诉讼事实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3 日刊登在 上海证券

交 易 所网站上公告( 2019-002)。
     二 、诉 讼的调 解情 况

     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书》 2019)

京 03 民 初 127 号。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一 )、 北 京 北 湖 九号 商 务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北 湖 国 际 高 尔夫 俱 乐部

有 限 公 司、 北 京寰 夏创 意 广 告有 限 公司 、四 海 博 业集 团 有限 公司 于 二 0 一

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二千一百六十万

元(已履行),并于二 0 二 0 年五月二十日前向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支 付 利息八百七十五万一千三 百三十元;

     ( 二 )、 北 京 北 湖 九号 商 务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北 湖 国 际 高 尔夫 俱 乐部

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迟延支付本

协 议 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利息超过三十日,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

公 司 、 北 京 北 湖国 际高 尔 夫 俱 乐 部 有限 公司 、 北 京 寰 夏 创意 广告 有 限 公 司 、

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应继续向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

第 一 条约定的全部利息外,还应向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迟延

履 行 金八百七十五万一千三百 三十元,且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

本 条 款约定的全部款项直接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三 )、 北 京 北 湖 九号 商 务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北 湖 国 际 高 尔夫 俱 乐部

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协议

履 行 完成全部金钱给付 义务后,双方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内容已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 389,010 元,减半收取 194,505 元,由北京北湖九号商

务 酒 店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

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00,000 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已预交,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北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
有限公司、北京寰夏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四海博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二 0 一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给 付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已 经 履行 ), 由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4,505 元(已交纳)。

     四被告已经将本金 21,600,000 元转账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案

款 账 户,目前等待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发还案款。

     三 、对 公司损 益的 影响 。

       本 次 取 得 的 案 款 金 额影 响 公 司 当 期 利 润 ,具 体 影 响 事 项 及 金 额以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为准。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