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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工:长城电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3-04-18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

工”或“公司”) 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

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

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

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 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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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

事项通报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

责人;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

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

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

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

责人是该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

告联络人(见附表 1),联络人须确保及时、完整地将重大事项上报长

城电工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长城电工董事会及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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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

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各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明确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

程,确保各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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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 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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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均指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

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

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委托理财事项时,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款的规定。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

外的其他交易时,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

告。

    (五)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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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六)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

    2、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已公告的

内容发生重大滞后或提前;

    3、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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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8、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0、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1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3、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6、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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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21、重大行政处罚等;

    2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上述第(四)项重大交易事

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报告义务: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第一

时间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

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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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

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

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

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两日内报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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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如实填写公司重大事项登记表

(见附表 2),并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登记表定期移交档案管

理部门。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公司各对口业务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资料予

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相关责任人

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

定。未严格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的将对其年度考核进行相应的

扣分;重大事项知情不报,擅自处置不当,或拖延报告的,耽误最佳

处置时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扩大的,有关责任人按过错程度,承担

一定比例赔偿责任;知情不报、拖延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

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

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开除等处分;情

节严重,触犯国家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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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规定有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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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登记/变更)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联络人单位   手机号码 座机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微信号     QQ 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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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2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序号     报告时间       重大事项内容     涉及单位        上报单位      受报人员     报告方式       备注
   1     202*年*月*日   关于*****的事项   ***公司        ***集团/公司     ***      电话/书面/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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