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创兴: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五)2018-05-12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 2017-031 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4 名自然人原告诉求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经
济损失合计 2,645.47 万元并承担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法院已陆续对该等诉讼案
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按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 60%赔偿原告投资差
额损失以及在此基础上按原告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司已在一审判
决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
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对公司的影响: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已于 2017 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计提预计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 1,089.26 万元。目前二审尚
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司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8 月,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部分股票投资者以其投资损失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存在因
果关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类诉讼,诉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发布的相关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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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受理后陆续开庭审理,并于近期逐渐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5 日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收到了法院发来的(2017)沪 01 民初
384 号、(2017)沪 01 民初 393 号、(2017)沪 01 民初 400 号及(2017)沪 01 民初
403 号等 4 份《民事判决书》。根据前述 4 份《民事判决书》,14 名自然人原告诉求
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 2,645.47 万元并承担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法院判
令公司按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 60%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在此基础上按
原告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以及赔偿部分原告的利息主张。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就该等诉讼案件的判决发布的相关公告。
就上述一审判决,本公司于近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的上诉状。
二、本次公司上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上述 4 份《民事判决书》中的 14 名自然人原告
2、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在法律规定的期
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2017)沪 01 民初 384 号、(2017)沪 01 民初 393 号、(2017)沪 01 民初
400 号及(2017)沪 01 民初 403 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
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已于 2017 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对其计提流动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 1,089.26 万元。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
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发布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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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公告(四)》(临 2018-020 号),就公司对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收到的 (2017)沪 01 民初 362 号、(2017)沪 01 民初 363 号、(2017)沪
01 民初 377 号、(2017)沪 01 民初 383 号、(2017)沪 01 民初 467 号、(2017)沪
01 民初 681 号及(2017)沪 01 民初 1024 号等 7 份《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相关案件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事宜进行了披露。
公司于近期收到了上述(2017)沪 01 民初 377 号《民事判决书》中 1 名自然人
原告的《民事上诉状》,该自然人原告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沪 01 民初 377 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1 民初 377 号民事判决,改判
由本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2)该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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