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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创兴: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二)2018-09-28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 创兴      编号:临 2018-047 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18 年 8 月 1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经诉讼案件
   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
   诉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 71 名自然人投资者及 1 名法人
   投资者(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二审被上诉人”)就相关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相关的《和解协议》(以下简
   称“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二审被上诉人投资差额损
   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以及本公司承担的部分一审案件受理费共
   计 1,339.30 万元。经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述
   诉讼案件的 72 名二审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109.65 万元(包括二
   审被上诉人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以及本公司承担的案件
   受理费)。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的和解将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 150.23 万元。

    2018 年 8 月 1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诉讼
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 71 名自然人投资
者及 1 名法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相关
和解协议。现将该等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

                                     1
    二审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 71 名自然人投资者及 1 名法人投资者

    (二)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1 民初 98 号、(2017)沪 01 民初 99 号、(2017)
沪 01 民初 161 号、(2017)沪 01 民初 209 号、(2017)沪 01 民初 224 号、(2017)
沪 01 民初 296 号、(2017)沪 01 民初 362 号、(2017)沪 01 民初 384 号、(2017)
沪 01 民初 393 号、(2017)沪 01 民初 400 号、(2017)沪 01 民初 403 号、(2017)
沪 01 民初 407 号、(2017)沪 01 民初 431 号、(2017)沪 01 民初 442 号、(2017)
沪 01 民初 443 号、(2017)沪 01 民初 463 号、(2017)沪 01 民初 569 号、(2017)
沪 01 民初 589 号、(2017)沪 01 民初 596 号、(2017)沪 01 民初 674 号、(2017)
沪 01 民初 705 号、(2017)沪 01 民初 706 号、(2017)沪 01 民初 717 号、(2017)
沪 01 民初 1015 号、(2017)沪 01 民初 1024 号及(2017)沪 01 民初 1033 号民
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
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 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于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1 月受理了上述 71
名自然人投资者及 1 名法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被上
诉人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
印花税损失及相关利息,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详见公司关于收到
《应诉通知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 号、2017-013 号、2017-021
号、2017-024 号、2017-032 号)。

    2.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7 月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发来
的(2017)沪 01 民初 98 号、(2017)沪 01 民初 99 号、(2017)沪 01 民初 161
号、(2017)沪 01 民初 209 号、(2017)沪 01 民初 224 号、(2017)沪 01 民
初 296 号、(2017)沪 01 民初 362 号、(2017)沪 01 民初 384 号、(2017)沪
01 民初 393 号、(2017)沪 01 民初 400 号、(2017)沪 01 民初 403 号、(2017)
沪 01 民初 407 号、(2017)沪 01 民初 431 号、(2017)沪 01 民初 442 号、(2017)
沪 01 民初 443 号、(2017)沪 01 民初 463 号、(2017)沪 01 民初 569 号、(2017)
                                        2
沪 01 民初 589 号、(2017)沪 01 民初 596 号、(2017)沪 01 民初 674 号、(2017)
沪 01 民初 705 号、(2017)沪 01 民初 706 号、(2017)沪 01 民初 717 号、(2017)
沪 01 民初 1015 号、(2017)沪 01 民初 1024 号及(2017)沪 01 民初 1033 号共
26 份《民事判决书》,根据该等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令公
司所应赔偿二审被上诉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为二审被上诉人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
扣除 60%,在此基础上按二审被上诉人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
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关利息。详见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9 号、2018-011 号、2018-012 号、2018-014 号、2018-019
号、2018-030 号、2018-035 号)。

    3.本公司不服上述相关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于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6 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
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
负担。详细见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 号、2018-013
号、2018-018 号、2018-020 号、2018-031 号、2018-037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和解情况
    2018 年 8 月 1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经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
公司与 71 名自然人投资者及 1 名法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达成和解,并签订了相关和解协议,该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1. 本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述诉讼案件的 72 名二审被上诉人补偿金合计
1,109.65 万元(包括二审被上诉人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以
及本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至此上述案件双方诉讼的争议事项全部了结。

    2. 二审被上诉人在签订和解协议且收到补偿金当日或三日内向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撤回一审的诉讼请求,本公司在签订上述和解协议的当日或三日内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二审的上诉请求。

    3. 本公司在签订上述和解协议的三日内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补偿金支
付至二审被上诉人帐户。

    4.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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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协议生效条件:(1)双方签字盖章;(2)上述诉讼案件二审被上诉人
全额收到补偿金。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8 年 8 月 1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上述案件
的二审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992.52 万元,尚余 117.13 万元未支付,该等
诉讼案件的和解将增加公司本期净利润 150.23 万元。

    2018 年 8 月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就上述诉讼案件中
的部分案件作出裁定,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刊载的《上
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四)》(公告编号:
临 2018-048 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上述诉讼案件相关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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