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牧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11-14  

						                                    中牧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职责,强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
各委员推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
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
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
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
                                    1
                                     中牧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



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六)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对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
年度审核意见、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和
总结报告;
    (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循公司原则,有
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提出外聘、解除会计师的建议,评估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
合理程度;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专业咨询机
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
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2
                                     中牧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
的建议。
    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委员组成。召集人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
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
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律师
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
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3
                                   中牧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