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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2018-03-10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