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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星医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10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18-029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 复药 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预计对本集团(即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财务报告 2018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有所影响但不重大。
    ● 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生效)对本集团当期及
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 收入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预计对本集团当
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施行(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生效)对本集团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 4 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先后修订及

发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包括: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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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其余新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2018 年第
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依据新准则要求对本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
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
提范围有所扩大;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
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改
为直接调整留存收益;
    4、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5、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
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新准则要求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
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
2018 年 1 月 1 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8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


                                      2
益。
    本公司作为两地上市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并自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上述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不
作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 2018 年 1 月 1 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8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的实施预计将对本集团 2018 年期初
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有所影响但不重大。
    (二)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
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
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上述新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并要求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
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2017 年 6 月
12 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据此,本集团 2017 年收到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将从原列报项目“营
业外收入”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列报,并且增加相应披露。此次变更对本集
团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收入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要求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
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
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
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本公司作为两地上市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根据衔接
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
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导致本集团
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本集团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
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四)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对本集团当期及前期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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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集
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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