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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力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17-11-09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研究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
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工
作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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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的独立董事中选
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聘任。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本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日常
工作联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遵循公平、公正、合
理的原则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度等;
    (二)定期审查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本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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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本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由董事会
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公司有关薪酬及考核事宜方
面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按本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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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惩方式,表决通过后,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时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
方式,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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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相关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今后关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订,授权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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