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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力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17-11-09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会员工作规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
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独立董事成员中选出,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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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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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
名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十个工作
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
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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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今后关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订,授权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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