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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力特: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07-19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各位股东:
    为合理回报公司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均衡分配股利,特制定本
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公司资金
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度)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量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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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
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
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及当期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以上《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