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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种子酒: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11  

						证券代码:600199             证券简称:金种子酒          公告编号:2019-031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7         -            2019/7/18            2019/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24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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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57,796,82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866,952.3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7       -           2019/7/18         2019/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2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35 元。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司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如:A、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B、以居
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该类股东虽为非居
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
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015 元;
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3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015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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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8-2210568


       特此公告。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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