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江苏吴中: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09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2018-043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21,891,95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5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425,949.65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0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04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050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12-65686153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