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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日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6-21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 2017 - 029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
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基本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受理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酒钢集团
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城钢铁”)的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控 股 子 公 司 福 建 省 蓝 图 节 能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涉 及 诉 讼 公 告 》( 临
2016-045 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7 年 6 月 19 日,蓝图节能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
《民事判决书》(2016)晋民初 61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翼城钢铁签订的《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
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技术
协议》。
    (二)被告翼城钢铁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原告蓝图节能投资费用
17,100.23812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5
年 10 月 3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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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 1,91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16,800 元,由被告翼城
钢铁负担 1,005,000 元,原告蓝图节能负担 911,8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
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民初 61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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