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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研新材: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17-12-06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17-040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
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转发的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7]1133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
意有研新材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有研新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业绩考核目标。
    3、公司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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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对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

    二、关于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原 129 名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被公司取消获授限制性股票
资格。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29 人调整为 127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838 万股调整为 830 万股;除此之外,公司授予激励对
象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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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就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按
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有研
新材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
需按照《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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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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