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有研新材: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7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林光明律师、胡亚茸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院会议中心(北京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 2 号)召开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主持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发布了《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网发布了《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投票规则、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程序事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在通知中发布了具体的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天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有研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南院会议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
际时间和方式与《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另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熊柏青先生主持,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
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见下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26,920,46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38
比例(%)

    经验证,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4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上官永恒先生出席会议并作会议记录;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1
名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部分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统计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通过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6,902,868     99.9946           14,000   0.0042           3,600    0.0012      是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6,902,868     99.9946           14,000   0.0042           3,600    0.0012      是
   3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26,902,868     99.9946           14,000   0.0042           3,600    0.0012     是
   4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26,902,868     99.9946           14,000   0.0042           3,600    0.0012     是
   5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6,902,868     99.9946           17,600   0.0054                0       0      是
   6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26,212,168     96.7833          708,300   0.2167                0       0      是
   7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26,627,868     99.9104          292,600   0.0896                0       0      是
   8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预计 2018 年度      21,392,200   99.9177           14,000   0.0653           3,600    0.0170     是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9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6,902,868     99.9946           17,600   0.0054                0       0      是
            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26,902,868     99.9946           14,000   0.0042           3,600    0.0012     是

   2、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1.01       选举熊柏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326,501,572                               99.8718
    11.02       选举李彦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326,501,568                                  99.8718
    11.03       选举王兴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326,501,568                                  99.8718
    11.04       选举周厚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326,515,968                                  99.8762
    12.01       选举邱洪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6,501,571                                  99.8718
    12.02       选举李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6,501,568                                99.8718
    12.03       选举曹磊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6,501,568                                99.8718
    13.01       选举马继儒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326,501,570                                99.8718
    13.02       选举黄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326,501,568                                99.8718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5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1,392,200   99.9177            17,600     0.0823              0      0.0000
    6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0,701,500   96.6917           708,300     3.3083              0      0.0000
    7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1,117,200   98.6333           292,600     1.3667              0      0.0000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预计 2018 年度日常    21,392,200   99.9177            14,000     0.0653          3,600      0.0170
    8
            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21,392,200    99.9177           17,600    0.0823                0    0.0000
    9
            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1,392,200    99.9177           14,000    0.0653           3,600     0.0170
11.01       选举熊柏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0,990,904    98.0434
11.02       选举李彦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0,990,900    98.0434
11.03       选举王兴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0,990,900    98.0434
11.04       选举周厚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1,005,300    98.1106
12.01       选举邱洪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990,903    98.0434
12.02       选举李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990,900    98.0434
12.03       选举曹磊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990,900    98.0434
13.01       选举马继儒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20,990,902    98.0434
13.02       选举黄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20,990,900    98.0434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1 项,关联方、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和回避表决情况如下表: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回避表决情况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预计
   8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305,510,668           已回避表决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有研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郑光远




                                       承办律师:

                                                    林光明




                                       承办律师:

                                                    胡亚茸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