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 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平原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 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 和有偿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在审议 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 程序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煦燕 海福安 王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