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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彩高科:独立董事意见2019-03-23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六届
二十七次董事会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 2,133,931,250.35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2,575,958.29 元,
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63,551,407.37 元。鉴
于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公司 2018 年度不分配股利。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与讨论,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 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与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和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
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2019 年内不超过 5,000 万元委
托贷款额度,能够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补充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不存在
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了
董事会,董事会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
法。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
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独立董事:李煦燕

                                      海福安

                                      王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