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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4-15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4-02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 年 4 月 14 日上午 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俊波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4,362,178,8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9.7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相互经济担保额度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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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成票 4,362,178,8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梁作金律师对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

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

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