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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08新湖债2014年回售公告2014-04-24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4-02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08 新湖债 2014 年回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22

    回售简称:新湖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4 年 5 月 5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 年 7 月 2 日



                              特别提示

   1.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09,以下简称:“08 新湖债”)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4

年 5 月 5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08 新湖债申报回售。本次回

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08 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

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 08 新湖债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1
   4. 本次回售等同于 08 新湖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6 年付息

日(2014 年 7 月 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 08 新湖债。截至本

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 新湖债的收盘价格为 101.55 元/张,

高于回售的价格。若 08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导致一定

的损失。请 08 新湖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 本公告仅对 08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

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8 新湖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

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 08 新

湖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08 新湖债债券存续期间第

6 年付息日(2014 年 7 月 2 日)。




                                    2
       一、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新湖中宝/本公司
                   指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
08 新湖债          指
                        券,证券代码:122009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08 新
                        湖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按照 100
回售               指
                        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应的日期为 08
                        新湖债的存续期间第 6 年付息日(2014 年 7 月 2 日)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 2014
本次回售申报日     指
                        年5月5日
                        08 新湖债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2009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7 月 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付息日             指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2014 年的付息日为 2014 年 7
                        月2日
                        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 08 新湖债持有人支付
本次回售资金发
                   指   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08 新湖债债券存续期间第 6
放日
                        年付息日(2014 年 7 月 2 日)

上证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 新湖债

                                   3
   3、债券代码:12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4 亿元

   5、债券期限:8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9%,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7 月 2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 7 月 2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回售条款:08 新湖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08

新湖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按照 100 元/张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 回售的价格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四、 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 2014 年 5 月 5 日

                                 4
   五、 申报回售的程序

   1. 申报回售的 08 新湖债持有人应在 2014 年 5 月 5 日正常交易时

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申报代码为 10092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

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

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

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

报本次回售。08 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

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 对 08 新湖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

日(2014 年 7 月 2 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交割。


   六、 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4 年 4 月 24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2014 年 4 月 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4 月 2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4 月 3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5 月 5 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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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年 5 月 7 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

         2014 年 7 月 2 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 08 新湖
       (2014 年付息日)     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4 年 7 月 2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七、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本次回售等同于 08 新湖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6 年付息

日(2014 年 7 月 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 08 新湖债。截至本

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 新湖债的收盘价格为 101.55 元/张,

高于回售的价格。若 08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导致一定

的损失。请 08 新湖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 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

格。

    3. 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 08 新湖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2 元(税

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 08 新湖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6
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 08

新湖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08 新湖

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90 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回售资金

到帐日(2014 年 7 月 2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

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

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

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

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 QFII 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八、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虞迪锋   高莉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

                               7
电 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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