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关于08新湖债2014年回售公告2014-04-24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4-02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08 新湖债 2014 年回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22
回售简称:新湖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4 年 5 月 5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 年 7 月 2 日
特别提示
1.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09,以下简称:“08 新湖债”)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4
年 5 月 5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08 新湖债申报回售。本次回
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08 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
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 08 新湖债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1
4. 本次回售等同于 08 新湖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6 年付息
日(2014 年 7 月 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 08 新湖债。截至本
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 新湖债的收盘价格为 101.55 元/张,
高于回售的价格。若 08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导致一定
的损失。请 08 新湖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 本公告仅对 08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
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8 新湖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
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 08 新
湖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08 新湖债债券存续期间第
6 年付息日(2014 年 7 月 2 日)。
2
一、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新湖中宝/本公司
指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
08 新湖债 指
券,证券代码:122009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08 新
湖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按照 100
回售 指
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应的日期为 08
新湖债的存续期间第 6 年付息日(2014 年 7 月 2 日)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 2014
本次回售申报日 指
年5月5日
08 新湖债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2009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7 月 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付息日 指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2014 年的付息日为 2014 年 7
月2日
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 08 新湖债持有人支付
本次回售资金发
指 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08 新湖债债券存续期间第 6
放日
年付息日(2014 年 7 月 2 日)
上证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 新湖债
3
3、债券代码:12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4 亿元
5、债券期限:8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9%,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7 月 2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 7 月 2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回售条款:08 新湖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08
新湖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按照 100 元/张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 回售的价格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四、 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 2014 年 5 月 5 日
4
五、 申报回售的程序
1. 申报回售的 08 新湖债持有人应在 2014 年 5 月 5 日正常交易时
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申报代码为 10092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
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
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
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 08 新湖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
报本次回售。08 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
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 对 08 新湖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
日(2014 年 7 月 2 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交割。
六、 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4 年 4 月 24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2014 年 4 月 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4 月 2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4 月 3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5 月 5 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5
2014 年 5 月 7 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
2014 年 7 月 2 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 08 新湖
(2014 年付息日) 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4 年 7 月 2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七、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本次回售等同于 08 新湖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6 年付息
日(2014 年 7 月 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 08 新湖债。截至本
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 新湖债的收盘价格为 101.55 元/张,
高于回售的价格。若 08 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导致一定
的损失。请 08 新湖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 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
格。
3. 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 08 新湖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2 元(税
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 08 新湖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6
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 08
新湖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08 新湖
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90 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回售资金
到帐日(2014 年 7 月 2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
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
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
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
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 QFII 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八、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虞迪锋 高莉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
7
电 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