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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8-22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4-08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召开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会

议室,召开时间:2014 年 8 月 21 日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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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53215003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2.4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2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5291341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8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同意票数             反对票              弃权票           是否
       议案内容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股)              数(股)         数(股)      通过
                                              (%)               (%)         (%)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

  1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4532077354            100     56600      0.00    16080    0.00 通过

       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
  2                              4532077354      100     56600      0.00    16080    0.00   通过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

       效期的议案》

  3 《关于提名王晓梅女士为 4532077354            100     56600      0.00    16080    0.00   通过


                                     第 2 页 共 4 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7 人,全部为网络投票,

   代表股份 529134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5%;其中赞成票代表

   股份数为 52840731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

   反对票 566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票 1608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和章佳平律师对 201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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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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