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公告2016-04-16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6-06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的此
项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63,608,665 元。
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湖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
明珠”)与邹丽华女士、嵇作法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武林
国 际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为 342.17 平 方 米 的 商 品 房 , 以 总 价 人 民 币
21,484,685 元销售给嵇作法先生、邹丽华女士。
新湖明珠与黄立程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武林国际项
目建筑面积为 337.73 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人民币 26,243,988 元
销售给黄立程先生。
新湖明珠与潘孝娜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武林国际项
目建筑面积为 215.33 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人民币 6,379,992 元
销售给潘孝娜女士。
新湖明珠与林琳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武林国际项目
建筑面积为 224.19 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人民币 9,500,000 元销
售给林琳女士。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2、邹丽华女士、嵇作法先生、黄立程先生、潘孝娜女士、林琳
女士均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
间的此项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了 3,000 万元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其他
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邹丽华女士: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嵇作法先生为邹丽华女士之配偶;
黄立程先生:本公司监事;
潘孝娜女士:本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林琳女士:本公司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之妹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武林国际项目商品房,建筑面积分别为
342.17、337.73、215.33、224.19 平方米。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武林国际项目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邹丽华女士、嵇作法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
21,484,685 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购房首付款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支付完毕。
黄立程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 26,243,988 元,付款
方式为按揭,购房首付款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潘孝娜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 6,379,992 元,付款方
式为分期,上述购房款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
林琳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 9,500,000 元,付款方式
为按揭,购房首付款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
六、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该关联交易应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
品房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
案由其他 6 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等价有偿、价格公允的原则定价,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及其他部门批准。
八、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
间的此项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63,608,665 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