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关于国投瑞银-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2016-04-1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证券代码:600208 编号:临 2016-06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瑞银-新湖中宝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若 Summit Idea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不能获得银
监会核准,或公司没有成功收购 Summit Idea 的股权,则公司将无法
对中信银行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
险。
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国投瑞银-新湖中宝境
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现就相关问题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 Summit Idea 的关系
(一)关于国投瑞银资管计划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资产托管人”)于 2015 年 2 月签订了《国投瑞银-新湖中宝境外投
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不超过美元 8.5 亿元委托资管计
划进行境外投资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投瑞银资管计划”)。该资管
计划主要认购 BVI 公司 Total Partner Global Limited(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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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l Partner”)发行的境外票据。(详见公司临 2015-008、
2015-010、2015-014、2015-015、2015-027 号公告)
(二)关于国投瑞银认购的境外票据
国投瑞银以《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公司委托资产认购 Total
Partner 发行的境外票据,该票据的收益来源为发行人之全资 BVI 子
公司 Summit Idea Limited(以下简称“Summit Idea”)购买的中信银
行 H 股股份等所产生的相关收益,即上述中信银行 H 股股票分红及
转任所得等收益中间接获得的,并在扣减相关成本后的收益(详见公
司临 2015-014、2015-015 号公告)。
(三)关于境外票据投资境外股份
Summit Idea 以国投瑞银对境外票据的认购金额配合相关银行
贷款,认购 UBS London 持有的 2,292,579,000 股中信银行 H 股股
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认购价为每股 5.73 港元,认购后标的股
份由 Summit Idea 持有(详见公司临 2015-014、2015-015、2016-063
号公告)。
综上,本公司是《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国投瑞银是《资
产管理合同》项下的资产管理人,Total Partner 是境外票据发行人,
Summit Idea 是 Total Partner 的全资子公司,且持有标的股份。
本公司与 Total Partner 及其全资子公司 Summit Idea、国投瑞
银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Summit Idea 已向中信银行推荐一名董事候选人,该事项已获得
中信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中信银行临 2016-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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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2016-014 号公告),尚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银监会”)核准。如 Summit Idea 向中信银行推荐的一名董事候
选人获得银监会核准,公司计划与 Total Partner 及其全资子公司
Summit Idea 商讨相关事宜,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委托
人实现控制 Summit Idea 持有的中信银行的股权。上述事项如有进展,
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权益法核算的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新
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的专项说明》(天健
函〔2016〕220 号),认为影响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两个基本前提条
件:
(一) 基于股东身份,Summit Idea 已向中信银行推荐一名董事,
该名董事将参与中信银行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但 Summit Idea
向中信银行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尚需获得银监会核准。
(二) 在 Summit Idea 向中信银行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获得银监会
核准后,公司计划与 Total Partner 及其全资子公司 Summit Idea 商
讨相关投资收购事宜,实现对 Summit Idea 的控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如在
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
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
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从而对该项投资按权益
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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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两个前提均假设实现的情况下,Summit Idea 成为公司控
制的境外子公司,而 Summit Idea 对中信银行的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
益法核算,最终公司的合并报表对其持有的中信银行的股权投资应当
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上述两个前提之一无法实现,公司的合并报表
对其持有的中信银行的股权投资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风险提示
若 Summit Idea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不能获得银监会核准,或公司
没有成功收购 Summit Idea 的股权,则公司将无法对中信银行的股权
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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