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6-06-22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6-093
债券代码:122009 债券简称:08 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4 日
摘牌日: 2016 年 7 月 4 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2 日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开始支付 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16
年 7 月 1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原定于 2016
年 7 月 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及本金兑付日,因 2016 年 7 月
2 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7 月 4 日兑付,顺
延期间不另计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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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 新湖债
3、债券代码:12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4 亿元(本公司分别于 2011 年 7 月 5 日、
2014 年 7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 08 新湖债 2011 年回售实施结果的公
告》、《关于 08 新湖债 2014 年回售结果的公告》,回售实施完毕后,
剩余公司债券金额为 1,399,980,000 元。)
5、债券期限:8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9.0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08
年 7 月 2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09 年
至 2016 年间每年的 7 月 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10、兑付日:2016 年 7 月 4 日(原定于 2016 年 7 月 2 日为上
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及本金兑付日,因 2016 年 7 月 2 日为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7 月 4 日兑付,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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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起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8 年公司债券
票面利率公告》(公司公告临 2008-30)、《关于 08 新湖债 2011 年
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司公告临 2011-50)、《关于 08 新湖债
2014 年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公告临 2014-062),本期债券兑付
方案如下:
1、本期债券于 2011 年实施的回售有效申报数为 1 手,于 2014
年实施的回售有效申报数为 19 手,剩余 1,399,980 手(1 手面值等于
人民币 1,000 元),本次兑付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9,980,000 元。
2、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9.00%。每手“08 新湖债”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兑付利息为人民币 90.00 元
(含税); 即每百元兑付本息金额为 109.00 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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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 年 7 月 4 日
4、摘牌日:2016 年 7 月 4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 新湖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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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
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
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
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
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
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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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
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虞迪锋、高莉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906 室
联系电话:(021)68419900
传 真:(021)5876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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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胡晓莉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王诗野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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