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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6-06-22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6-093
债券代码:122009 债券简称:08 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4 日

 摘牌日: 2016 年 7 月 4 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2 日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开始支付 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016

年 7 月 1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原定于 2016

年 7 月 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及本金兑付日,因 2016 年 7 月

2 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7 月 4 日兑付,顺

延期间不另计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7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 新湖债

    3、债券代码:12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4 亿元(本公司分别于 2011 年 7 月 5 日、

2014 年 7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 08 新湖债 2011 年回售实施结果的公

告》、《关于 08 新湖债 2014 年回售结果的公告》,回售实施完毕后,

剩余公司债券金额为 1,399,980,000 元。)

    5、债券期限:8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9.0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间第 3 年和第 6 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08

年 7 月 2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09 年

至 2016 年间每年的 7 月 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10、兑付日:2016 年 7 月 4 日(原定于 2016 年 7 月 2 日为上

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及本金兑付日,因 2016 年 7 月 2 日为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7 月 4 日兑付,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2/7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起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8 年公司债券

票面利率公告》(公司公告临 2008-30)、《关于 08 新湖债 2011 年

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司公告临 2011-50)、《关于 08 新湖债

2014 年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公告临 2014-062),本期债券兑付

方案如下:

    1、本期债券于 2011 年实施的回售有效申报数为 1 手,于 2014

年实施的回售有效申报数为 19 手,剩余 1,399,980 手(1 手面值等于

人民币 1,000 元),本次兑付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9,980,000 元。

    2、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9.00%。每手“08 新湖债”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兑付利息为人民币 90.00 元

(含税); 即每百元兑付本息金额为 109.00 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3/7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 年 7 月 4 日

    4、摘牌日:2016 年 7 月 4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 新湖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7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

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

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

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

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

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5/7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

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虞迪锋、高莉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906 室

    联系电话:(021)68419900

    传    真:(021)58765439
                                 6/7
项目联系人:胡晓莉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王诗野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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