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2015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6-07-15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6-102
债券代码:122406 债券简称:15 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支付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新湖债
3、债券代码:12240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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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
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月2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7月23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15 新湖债”的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15 新湖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5.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2、付息日:2016 年 7 月 25 日(原定 2016 年 7 月 23 日为上一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 2016 年 7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
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7 月 25 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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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新湖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
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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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
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
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
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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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10 层
联系电话:(010)59312900
传 真:(010)59312908
项目联系人:魏瑨
3、联席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17 楼
联系电话:(021)68913180
传 真:(021)50801139
项目联系人:郑丽明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孙铖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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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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