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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16-08-0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釆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釆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特定信息申请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和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
保密承诺,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证券事务部负责归
档保管。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后,若该事项披露要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未达到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可不予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期限届满,若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未消除,可按照申请
暂缓、豁免披露程序办理延期。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行。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8 日
附件: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否      否已出具书面保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