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暨关于签署《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道32坊2/1丘地块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的公告2016-08-17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6-11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暨关于签署《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道 32 坊 2/1 丘地块
                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交易内容:(1)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湖地产”)拟与汉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荣房地产”)签订《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道32坊2/1丘地块变更建设

开发单位协议》: 拟采取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方式,在新湖地产完成

目标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后,并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

汉荣房地产放弃对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利,并配合办理将目标地块

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新湖地产之手续。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

重大法律障碍。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 7

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 7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1
《关于签署〈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道 32 坊 2/1 丘地块变更建设开

发单位协议〉的议案》。

    一、交易概述

    1、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湖地产拟与汉荣房地产签订《上海市虹口区乍

浦路街道32坊2/1丘地块变更建设开发单位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拟采取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方式,在新湖地产完成目标地块的房屋征

收补偿后,并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汉荣房地产放弃

对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利,并配合办理将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

变更为新湖地产之手续。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已对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

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协议对方:汉荣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 53 号海湾大厦 1407 室

    法定代表人: 徐至宏

    成立时间:2002 年 05 月 23 日

    注册资本:3750 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股权结构:徐至宏、SINO OVERSEAS CORP、徐苏雪、徐锦锵、徐

至毅分别持有 55.33%、27.73%、12.93%、2.00%、2.00%的股权。

                               2
    经营范围:从事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道 32 坊 2/1 丘、42 坊 2/1

丘地块内房地产开发、建造和经营;物业租售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

    汉荣房地产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汉荣房地产拥有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道 32 坊 2/1 丘地块(原

120 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目标地块

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

    目标地块四至:乍浦路商业建筑以东,武昌路以南,吴淞路以西,

天潼路以北;项目总占地面积 19,201 平方米,其中规划道路用地

1,989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规划容积率为:不超过 4.2

万平方米/公顷;总规划建筑面积为:不超过 72,878.4 平方米(上述

数据以最终规划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目标地块目前处于“毛地状态”,尚未启动房屋征收补偿。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变更

    1.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变更征得上海市虹口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在

新湖地产全面履行协议的前提下,汉荣房地产无条件放弃目标地块的

开发建设权利,新湖地产无需向汉荣房地产支付任何赔偿、补偿或对

价酬金。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因目标地块产生、与目标地块有关的开发

建设资金及其它费用,全部由新湖地产实际负担并按时、足额投入。

                               3
只要是因目标地块产生、与目标地块有关的任何支出,即便其名义上

的缴纳义务人为汉荣房地产,但该等支出仍须由新湖地产实际负担。

    3.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新湖地

产前,为顺利推进项目的开发建设,双方同意:

    a)目标地块应当由新湖地产实际控制,并由新湖地产全权负责目

标地块的房屋征收和实际管理。

    b)在新湖地产全面履行协议的前提下,汉荣房地产仅得作为目标

地块的名义权利人及项目的名义开发建设单位,对于目标地块不享有

任何控制、管理、处分之权利;且作出任何与目标地块相关的决定、

签署任何与目标地块相关的协议,必须事先征得新湖地产的书面同意,

但因服从具有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定的

情形除外。

    4.由新湖地产开立新的银行账户,由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征收中心

(以下简称“区房征中心”)负责监管,新湖地产因目标地块的房屋

征收和实际管理而投入到目标地块的任何资金应当通过该等监管账

户收支,保证专款专用。

    5.待新湖地产完成目标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后,汉荣房地产应无

条件配合办理将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新湖地产的手续,不

得对该等变更提出任何异议。

    6.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新湖地

产前,因目标地块产生、与目标地块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新湖地产承

担;目标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新湖

                               4
地产后,汉荣房地产不再对目标地块享有任何权利,承担任何义务。

    (二)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新湖地产、汉荣房地产、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

局、区房征中心四方共同签订备忘录之日起同时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街道32坊2/1丘地块位于上海内环核心区。

获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利,能进一步增强公司在上海核心区域的地

产项目储备,做大做强公司地产主业,提升公司品牌和经营业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