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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1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7-10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0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5,426,72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5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2 人,董事赵伟卿先生、黄芳女士、金雪军先生、
       王泽霞女士、王晓梅女士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徐永光先生、监事黄立程先生因
       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99,828,994      97.275 5,454,828          2.655   142,900        0.07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签署股权 199,828,994           97.275    5,454,828 2.655        142,900         0.070
       转让协议的关
       联交易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黄伟先生、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
    股东,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2,786,910,170 股、1,449,967,233 股、462,334,913
    股、209,991,540 股,持股数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09%,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并不进行投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徐伟民、章佳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