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05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 2017-12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65 号文核准,
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
发 行 方 式 ,向 特定 对 象 非 公开 发行 人 民 币 普通 股( A 股 ) 股 票
961,538,461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20 元,共计募集资金
4,999,999,997.2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0,000,000.00 元后的
募集资金为 4,979,999,997.20 元,已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300,000.0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976,699,997.20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56 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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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西南证券于 2017 年 11 月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净额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万元)
苏州新湖置业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050020210120100034218 0.00
限公司 司苏州吴江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将在开户行专户的募
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放,若公司和开户行签署以协定存款
存放募集资金的协议,将及时通知西南证券。
2、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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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莉、王文毅可以随
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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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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