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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05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 2017-12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65 号文核准,

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

发 行 方 式 ,向 特定 对 象 非 公开 发行 人 民 币 普通 股( A 股 ) 股 票

961,538,461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20 元,共计募集资金

4,999,999,997.2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0,000,000.00 元后的

募集资金为 4,979,999,997.20 元,已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300,000.0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976,699,997.20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56 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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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西南证券于 2017 年 11 月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净额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万元)
苏州新湖置业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050020210120100034218            0.00
限公司           司苏州吴江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将在开户行专户的募

集资金以协定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放,若公司和开户行签署以协定存款

存放募集资金的协议,将及时通知西南证券。

    2、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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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莉、王文毅可以随

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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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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