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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07-16  

						债券简称:15 新湖债                           债券代码:12240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18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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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
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之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
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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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   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 4
二、   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4
三、   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 4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8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8




                                                    3
一、      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经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于 2015 年 2 月 9 日经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54 号”文件核准,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发行面
值总额不超过 35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5 年 7 月 23 日,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成功发行 35 亿元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新湖债”、“本期债券”)。

二、      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简称:15 新湖债)。

    3、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35 亿元。

    4、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固
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
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发行人提升的基点,
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
人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
日 2018 年 7 月 23 日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
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
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
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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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9、起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10、利息登记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 7 月 23 日之前的第 1 个工作日为
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
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
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期支付)。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
的 7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2020 年 7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到期日为 2018 年 7 月 23 日。

    13、兑付登记日:2020 年 7 月 23 日之前的第 3 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
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2018 年 7 月 23
日之前的第 3 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
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
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兑付日:2020 年 7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7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计息期限: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若投资者在第 3 年
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2 日。

    16、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上调其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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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不变。

    1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
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
付工作。

    18、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
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
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
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9、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20、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

    21、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
优先配售。

    2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23、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
信用”)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评
级展望:稳定。根据联合信用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报
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评级展望:稳
定。

    25、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证券”或“承销商/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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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以余
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7、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8、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银行
贷款、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

三、      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5 新湖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借款的
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
事项报告如下:

       1、主要财务数据概况

       受托管理人应披露:

       (1)上年末净资产金额 328.99 亿元。

       (2)上年末借款余额 685.80 亿元。

       (3)计量日日末的借款余额 766.60 亿元。

       (4)累计新增借款金额 80.80 亿元。

       (5)累计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的具体比例为 24.5%。

    2、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

    (1)银行贷款 70.50 亿元。

       (2)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1.10 亿
元。

    (3)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无新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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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借款减少 10.80 亿元。

    3、本年度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本年度新增借款主要系发行人日常经营所需,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国泰君安作为“15 新湖债”的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最新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
及时关注后续公告信息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已督促发行人对照相关规
章制度及业务指引规定对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情况予以披露,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借款增加的风险。

五、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魏瑨

       联系电话:010-593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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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
事务报告》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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