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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8-07-18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8-046
债券代码:122406        债券简称:15 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支付 2017 年 7 月 2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新湖债

    3、债券代码:12240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
                                  1/5
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

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月2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7月23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15 新湖债”的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15 新湖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5.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2、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新湖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2/5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
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
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
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3/5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
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10 层

    联系电话:(010)59312900

    传    真:(010)59312908

    项目联系人:魏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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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联席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17 楼

联系电话:(021)68913180

传    真:(021)50801139

项目联系人:郑丽明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孙铖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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