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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暨关于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2019-02-15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 2019-01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暨关于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以书面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股
份预案》),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0 亿元,且回购价格不超过 4.00 元/股,回购的股份拟以合理的
价格用于本公司职工的奖励(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70 号)。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对《回
购股份预案》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增加“拟回购股份的金额”
    根据《回购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
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
超出下限的 1 倍”,原《回购股份预案》中拟回购股份的金额“不
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修改为“不低于人民
币 6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
    二、提高“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原《回购股份预案》中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00 元/股”,修改为“不超过人民币 4.50 元/股”,回购价格未超
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
150%。
    三、调整“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根据《回购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
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
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原《回购股份预案》中
“回购的股份拟以合理的价格用于本公司职工的奖励”,修改为
“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回购资金为 3 亿元,剩余
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回购股份预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回购期限
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方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9-012 号。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