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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19-02-26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9-01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回购
资金为 3 亿元,剩余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4.50 元/股

 回购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 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股

份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

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3) 本次部分回购股份拟以合理的价格用于股权激励,存在因激励

办法未能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行权而导致

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1/8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股

份预案》)。

    2019 年 2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授权,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股份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部分,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回购细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条件。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审议通过

《回购股份预案》(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根据《回购细则》和《公司

章程》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改回购股份预案事项),

符合《回购细则》有关董事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认为目前股价已不能反映公司的真正价值,为维护投资者利

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回购公

司股份,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回购资金为 3 亿

元,剩余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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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为 12 个月,从 2019 年 2 月 15 日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

          1、如果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

     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

     额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数量
                                          的比例(%)
                           (万股)
序                                        (按回购资金   拟回购资金
          回购用途     (按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号                                        总额上限和回   总额(万元)
                       额上限和回购价
                                          购价格上限计
                         格上限计算)
                                              算)
                                                                        自本次董事会
1    用于股权激励         20000.00            2.33%      30000-90000
                                                                        审议通过之日
                                        3/8
                                                              起不超过 12 个
                                                                    月
                                                              自本次董事会
    为维护公司价   出                                         审议通过之日
2                       6666.67          0.78%       30000
    值及股东权益   售                                         起不超过 3 个
                                                                    月
       合计             26666.67         3.10%   60000-120000       /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0 元/股。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

    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 亿元,不超过人民

    币 12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5 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2 亿元

    计算,回购股份数量为 26666.6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0%;本

    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库存股和用于股权激励,不涉及注册资本的减少,

    对公司股权结构没有影响。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研发、盈利能力、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的影响分析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活动、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公司认为人民币 12 亿元上限的回购股份金额,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
                                   4/8
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

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的

相匹配,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

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和未

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可行。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

要性和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

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

                              5/8
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

情况

    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

存在减持计划。截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会减

持公司股份。

    (十三)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作

如下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时间、价

格、数量等;

    2、为回购股份的实施,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止。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部分用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

部分用于股权激励,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回购细则》等法律法

                              6/8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回购股份后的转让事宜,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注销公司注册资本,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

经营。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回购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二、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424908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

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三)本次部分回购股份拟以合理的价格用于股权激励,存在因

激励办法未能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行权而

导致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

    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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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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