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19-02-26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9-01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回购
资金为 3 亿元,剩余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4.50 元/股
回购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 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股
份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
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3) 本次部分回购股份拟以合理的价格用于股权激励,存在因激励
办法未能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行权而导致
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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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股
份预案》)。
2019 年 2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授权,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股份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部分,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回购细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条件。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审议通过
《回购股份预案》(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根据《回购细则》和《公司
章程》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改回购股份预案事项),
符合《回购细则》有关董事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认为目前股价已不能反映公司的真正价值,为维护投资者利
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回购公
司股份,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回购资金为 3 亿
元,剩余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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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为 12 个月,从 2019 年 2 月 15 日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
1、如果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
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
额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数量
的比例(%)
(万股)
序 (按回购资金 拟回购资金
回购用途 (按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号 总额上限和回 总额(万元)
额上限和回购价
购价格上限计
格上限计算)
算)
自本次董事会
1 用于股权激励 20000.00 2.33% 30000-90000
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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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不超过 12 个
月
自本次董事会
为维护公司价 出 审议通过之日
2 6666.67 0.78% 30000
值及股东权益 售 起不超过 3 个
月
合计 26666.67 3.10% 60000-120000 /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0 元/股。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
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 亿元,不超过人民
币 12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5 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2 亿元
计算,回购股份数量为 26666.6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0%;本
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库存股和用于股权激励,不涉及注册资本的减少,
对公司股权结构没有影响。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研发、盈利能力、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的影响分析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活动、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公司认为人民币 12 亿元上限的回购股份金额,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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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
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的
相匹配,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
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和未
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可行。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
要性和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
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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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
情况
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
存在减持计划。截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会减
持公司股份。
(十三)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作
如下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时间、价
格、数量等;
2、为回购股份的实施,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止。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部分用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
部分用于股权激励,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回购细则》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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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回购股份后的转让事宜,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注销公司注册资本,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
经营。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回购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二、回购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424908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
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三)本次部分回购股份拟以合理的价格用于股权激励,存在因
激励办法未能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行权而
导致回购股份无法授出的风险。
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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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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