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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16新湖01”回售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9-023
债券代码:136380       债券简称:16 新湖 0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新湖 01”回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回售代码:100909

    回售简称:新湖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4 月 26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5 月 20 日

 重要内容提示

   1.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36380,以下简称:“16 新

湖 01”)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16 新湖 01 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4 月 26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16 新湖 01 申报

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16 新湖 01 持有人在

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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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 新湖 01 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转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

销。

   4.本公告仅对 16 新湖 01 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

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 新湖 01 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

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5.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 16 新

湖 01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16 新湖 01 债券存续期间

第 3 年付息日(2019 年 5 月 20 日)。

   6、发行人可视本次回售情况对回售部分债券进行转售。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 新湖 01

   3、债券代码:1363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5.20%,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5 月 20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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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付息日:每年的 5 月 20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回售条款:16 新湖 01 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16 新湖 01 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付息日按照 100 元/张的价格回售

给公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3、发行人可视本次回售情况对回售部分债券进行转售。

   二、 回售的价格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三、 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4 月 26 日。

   四、 申报回售的程序

   1. 申报回售的 16 新湖 01 持有人应在 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4 月

26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

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9,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转

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

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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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6 新湖 01 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

报本次回售。16 新湖 01 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

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 对 16 新湖 01 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

日(2019 年 5 月 20 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交割。

   五、 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9 年 4 月 17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2019 年 4 月 1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4 月 23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4 月 26 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9 年 4 月 30 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
          2019 年 5 月 20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2019 年 5 月 20 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 16
         (2019 年付息日)          新湖 01 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六、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

格。

   2. 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 16 新湖 01(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1.60

元(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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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 16 新湖 01 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 16

新湖 01 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16 新湖

01(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 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关

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

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七、 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电话:0571-85171837

    传真:0571-87395052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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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10 层

联系人:魏瑨

电话:010-59312983

传真:010-5931270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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