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意见2019-12-3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哈高科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该项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同意参股公司新湖控股与哈高科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该项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