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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2-16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二月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江泉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本所陈炼华律师、骆训文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2017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
泉实业公司章程》(2017 年 12 月修订版);

    2.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
泉实业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
泉实业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4.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泉
实业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指定信息


                                             1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14: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A

座 9 层第三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兰华升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9,584,29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13.5987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3 人,董事朱天相、郑建初、卢挺富、独立董事史剑梅因工作原
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户跃华、陈建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张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2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及表决结果为: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一:关于免去陈建华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8,668,398          98.6837    320,300          0.4603    595,600          0.856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议案二:关于董事会补选第九届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杨智刚            69,231,791                99.4934         是




                                               3
    2.02      钟增国                  69,231,792                   99.4934         是


    2.03      李海博                  69,231,791                   99.4934         是


    2.04      王坤                    69,231,791                   99.4934         是


           2、 议案三:关于监事会补选第九届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         孙伟东               69,231,793             99.4934               是


    3.02         赵优乐               69,231,792             99.4934               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        /            /
   2.00       关于董事会


             补选第九届


             董事的议案



                                                         4
    2.01    杨智刚      828,593       70.1543



    2.02    钟增国      828,594       70.1544



    2.03    李海博      828,593       70.1543



    2.04    王坤        828,593       70.1543



           关于监事会             /             /       /   /       /
    3.00                                                                      /
           补选第九届

           监事的议案



    3.01    孙伟东      828,595       70.1545



    3.02    赵优乐      828,594       70.1544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通过。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贵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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