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长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 董长江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董长 江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 邹虎啸 朱德堂 谢竹云 二 O 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