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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经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6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吉超律见字第 010 号




致: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参加贵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

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在议案中

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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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有效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有关公告信息同

时向公众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和所下法律结论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提供的 2017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长春经

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及 2017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长春经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登记表、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记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等相关材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实事

求是、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具法律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会

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投票方式及会议议程等事项,并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5日14:00时在长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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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年11月15日上午9:15-11:30、下午1:00-3: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

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27,504,965股,占公司总股本465,032,880

股的27.418 %。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均为2017年11月8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股份为127,501,0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1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3900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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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



     三、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进

行了表决。同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

议案。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网络投票视为出席会议,以下统计结果

均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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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总和 127,504,965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100%;

反对票数总和 0 票,占投票总数比例 0 %;弃权票数总和 0 票。议案

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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