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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经开:关于公司董事长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18-09-18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临 2018-04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长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接到公司董事长吴锦华先生通知,计划自 2018 年 7 月 13 日起未
         来 6 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
         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少于 5,000,000
         股、不超过 12,000,000 股(含 2018 年 7 月 12 日已增持的 2,700,000
         股)(公告编号:2018-035)。

         截止 2018 年 9 月 17 日,吴锦华先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650,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



    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接到董事长吴锦华先生通知,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共计 4,650,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吴锦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万丰锦源”)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万丰锦源持有公司股份 101,736,96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1.88%。
    本次增持后,吴锦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650,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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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锦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万丰锦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6,387,2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2.88%。
         二、 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止 2018 年 9 月 17 日,吴锦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系统增持部分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       当前持股    当前持
 姓名             增持时间
                                      (股)       (元)      数量(股)   股比例
              2018 年 7 月 12 日
吴锦华                               4,000,040 29,970,340.19    4,000,040    0.86%
             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
吴锦华        2018 年 9 月 17 日      650,200      4,391,223    4,650,240        1%

         注:以上增持金额不包含交易手续费。
         三、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
  事长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5),
  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吴锦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是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
  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份。
         (三)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 5,000,000 股、不超过
  12,000,000 股。
         (四)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设限制,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
  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
  划。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13 日起 6 个月内。
         (六)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完成增持
  计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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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说明
    (一)本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吴锦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转让增持部分的公
司股票。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吴锦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
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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