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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经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临 2019-002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现就《公司章程》的具体修
改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 或者股权激励;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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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方式;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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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4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以上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内容为准,其余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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