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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经开: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01-0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行为,保证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
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对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九)董事会有权在一年内并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及以下
行使下列职权: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
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30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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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十八)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主持股东大会;

  (三)召集、提议召开、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督促、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各种文件;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限;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
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例会,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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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例会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由董事
会办公室充分征求各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初步提案后交董
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案,由临时会议的提案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案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案。书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案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案理由或者提案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案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案人的联系方式和提案日期等。
    临时会议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认为必要的,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二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免予提前二日发出会议通
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取得全体与会董事关于未提前
二日通知的豁免函,且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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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临时会议的提案人及其书面提案;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方可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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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
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及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独立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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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解释
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除本规
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必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
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并经董事长认可;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对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统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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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
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办理。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获悉相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决议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
权,应当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董事会作出专项授权决议,授权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公司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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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董事会有关人事、对外投资、信贷和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四条 人事组织安排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第二章第四条第十款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由公司董事长根据有关程序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人
选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报请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拟决定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充分研究,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有关规定的程序
上报。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
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
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司财务部
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
具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
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年度银行信贷计划
额度内的重大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亦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和总经理
在行使董事会审批资金使用的授权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司应严格遵
守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三)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银行信贷计划额度内的担保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8
性文件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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