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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经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临 2019-013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会计政策变更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8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政策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上
述四项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自
2019 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相
应调整,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
相关规则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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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上
述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将依据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相关新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调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并自文件规定的
日期开始正式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根据
    1、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在编制 2018 年度报表过程中,
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
的要求,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项目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应收票据及应
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研发费用”行项目,修订了“其他应收款”、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管理费用”行项
目的列报内容,减少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应付股利”及“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利
息费用”和“利息收入”行项目进行列报,调整了利润表部分项目的列报位置。
对于上述列报项目的变更,公司根据规定对上述列报项目进行了变更,并对上年
比较数据进行了重新列报。
    2、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
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
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
准备;
    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
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
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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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
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2)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
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将自 2019 年第
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不追溯可比财务数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
生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
    1、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严格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进行的合理有效的变更及
调整,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论证,并科学测算及评估了其对公司会计核算及科
目产生的影响;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严格依据财政部要求,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并自相关文件规
定的日期开始正式执行。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和调整,有利于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实施相关会计政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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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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