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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经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1-16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将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科技”)100.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会议资料已提前提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上市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上市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吴锦华、倪伟勇、江玉华均为上市公司董事,同时倪伟勇为上市公司总经理,根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

    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制订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以及就本次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协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
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及相关议案提交上市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禹   彤                 张生久                  孙金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