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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医药:独立董事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09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同意公司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8 日,并
同意公司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独立董事:   彭师奇    吴弘      黄董良    朱建伟
                                                       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