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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医药:回购股份报告书2018-12-11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18-046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的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回购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股;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存在以下风险: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
         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无法实施的风险;2、因发生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
         本次回购等情况,导致回购受到影响的风险。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
第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该等议案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编写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公司旨在通过制定本股份回购计划,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
价值的合理回归。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或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股。在本次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
币 1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股。按照回购总金额上限
1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9.5 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
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579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64%,具体回
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股条件下,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
际回购的资金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六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的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公司以本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 1.5 亿元,且以人民币 9.5 元/股回购股
 份,公司预计可回购 1579 万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预计如下:
        1、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9,331,275         0.97        9,331,275          0.9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55,926,725        99.03      940,136,725         99.02
合计                         965,258,000          100      949,468,000           100
        2、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9,331,275         0.97        25,121,275          2.6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55,926,725         99.03       940,136,725         97.40
合计                       965,258,000           100       965,258,000           100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100.69 亿元,净资产 77.31 亿元。假
 设本次股份回购达到资金总额的上限 1.5 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
 别为 1.49%、1.94%。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自有货币资金为 14.64
 亿元,货币资金充足,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 10%,股权分布情
 况符合上市的条件,因此,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股份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行为,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2018 年 5 月 27 日-2018 年 11 月 27 日期间不存在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
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公司股价处于较低水平,不能正确反
映公司的价值。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股份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债权人通知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必要的债权人通知程序。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刊登了《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 2018-45 号公告)。截至本回购报
告书公告日,尚未有债权人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
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持有人名称: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347685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
依法撤销股份回购专用账户。
    (三)信息披露安排
    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各定期报告中
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
    2、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
    3、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事实发生之日;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方案存在以下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无法实施的
风险;
    2、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
定终止本次回购等情况,导致回购受到影响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