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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再资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20-01-11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经 2020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体现公司特
色、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发布、执行、修订、废止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下属各级全资、
控股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者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等行为并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规定
性文件。
    第四条 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制定规章制度,
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时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
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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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
免规章制度缺失或重复以及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规章制度归口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监督管理单位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各项规章
制度;
    (二)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三)审核公司拟发布的规章制度;
   (四)参与或牵头组织重要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工
作;
   (五)对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价
和考核;
   (六)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建设和日常维护;
   (七)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条 各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
职责是:
    (一)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
和临时计划;
       (二)本部门专业管理权限内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
部门审核,并征询相关公司、部门和人员的意见;
       (三)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并提出修订、废止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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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合规性的专业审核。
                 第三章 规章制度分级

    第八条 规章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规章制度由高级到低级分为一级规章制度、二级规章制
度、三级规章制度、四级规章制度、五级规章制度。具体为:
    (一)一级规章制度。是指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具体
包括:
    1.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等的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
    2.融资、投资、对外担保、捐赠等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
    3.内幕信息和对外信息报送与使用的基本管理制度;
    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5.定期报告的编制;
    6.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制度;
    7.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
    8.信息披露管理的基本制度;
    9.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基本管理制度;
    10.规章制度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要求应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12.总经理层认为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涉及公司管理以及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二级规章制度。是指处理或者解决问题的办法,
是处理某一方面经营管理工作的原则、方式、方法等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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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和措施。办法不能抽象笼统。
    (三)三级规章制度。是指对特定的事项、工作和活动
所做出的具体要求及相应的措施,或者对具体生产运营过程
中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即将工作程序贯穿一致的标准、要求
和规定。
    (四)四级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发布的,规范某事项、
工作、活动等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以通知的形式发布。
    (五)五级规章制度。是指各部门、委员会、工作组等
发布的,规范某事项、工作、活动等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以
通知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编写规则及格式要求
    第九条 规章制度一般由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定义、
职责、内容、附则,其他附件等部分组成。具体包括:
    (一)名称。
    名称是必备要素,它应置于规章制度的正文首页,一般
冠以“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包含规章制度
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规章制度的分级信息。名称力求简练,使
之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区分。
    一级规章制度通常命名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办法/方案/工作细则/工作规程/规则……》。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级规章制度通常命名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办法》。
    三级规章制度通常命名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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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规定》。
    四级规章制度通常命名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规范/加强/调整****规定/细则/标准的通知》。
    五级规章制度通常命名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部门(事业部/委员会/工作组……)关于规范/加强/
调整****规定/细则/标准的通知》。
    (二)目的。
    目的为必备要素,主要表述编写文件的目的或意图。它
应置于每项规章制度正文的起始位置。编写目的陈述应使用
“为了。。。。。。,特制订本管理规范(或本办法、本规定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置于“目的”之后,适用范围
主要描述规章制度适用的公司、部门和人员等。
    (四)定义。
    定义为可选要素。定义,即关键词语解释,主要说明不
常用或在文件中有特别意义的用语。当规章制度中某些关键
词语尚未普遍使用,或者可能影响管理规章制度的理解时,
宜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说明。
    (五)职责。
    职责为可选要素,主要简述执行规章制度的职责和权限
分工。当规章制度中的管理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参与完成,
且需要界定他们的职责时,应明确加以说明。必要时,即使
规章制度中的事项只需一个部门完成,也可明确其职责。
    (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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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为必备要素,主要描述相关人员所进行的工作,描
述内容包括执行工作的时间、由谁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执
行什么工作。内容和方式是规章制度的主体内容,可用一章
或若干章予以表述。
    (七)附则。
    附则为必备要素,它应作为每项规章制度正文的最后一
章,在这一章中应明确标明该规章制度的解释部门。当与现
行规章制度相冲突时,应表明处理原则。处理原则的陈述可
根据需要使用下列表述其中之一项:
    --XX 规章制度自本规章制度实施之日起即行废止。
    --现行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或者办法、规定等)有抵触
的,以本管理规范(或者办法、规定等)之规定为准。
    --现行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或者办法、规定等)之规定
不相符的,应参照本制度(或者办法、规定等)予以修改。
    (八)附件。
    附件为可选要素。附件为规章制度内容中所包含的记录、
表单(空白模板),在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文件中已包含的文
件不用再单独列为本规章制度的附件。
    上述第一到四项,通常编为规章制度的总则部分。
    第十条 结构层次
    规章制度结构层次要求统一,具体分为:章、节、条、
款、项,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章是常见的结构单位,用于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
需要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各章之间既相互独立,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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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的逻辑关系,用“第一章”、“第二章”表述,依次类
推。
    节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只能设置于章下,是否设置节,
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程度,用第一节、
第二节表述,依次类推。
    条是组成规章制度规范的基本单位,每一条表示一项完
整的规则,用第一条、第二条表述,依次类推。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
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
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不编序号。
    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
说明,按序数依次连贯排列。“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
依附于款。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按照下列编排格式统一编排:
    (一)规章制度名称:居中对齐,2 号黑体(不加粗);
    (二)章的标题:居中对齐,3 号黑体(不加粗);
    (三)节的标题:居中对齐, 号楷体-GB2312(不加粗);
    (四)条、款、项及具体内容:首行缩进 2 字符对齐,
3 号仿宋-GB2312(不加粗)。其中“第*条”用 3 号楷体-GB2312
(不加粗)。
    第十二条 对于规章制度编排格式,本办法有规定的依
据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据公司有关公文格式
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修订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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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指规章制度从起草到正式
生效的过程,具体包括起草、审核、审批、发布生效等步骤。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四季度组织各部
门编制第二年度修编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
责起草。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
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草案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
部门为协同部门。上述主管部门及负责部门称为规章制度制
定牵头部门。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
中应充分听取相关公司、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开展必要的内
外部调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调查了解。了解待制定的规章制度所辖事项的现
状及存在问题、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与其他规章制度
的相互联系等;
    (二)拟定草案。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与法律法规、规章
的要求相符,力求准确规范、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征求意见。规章制度牵头制度部门应主动向有关
部门征求意见,认真处理各部门的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审核。规章制度发布前应依次履
行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内部审核、规章制度主管部门审核、
合法性审核、合规性审核程序。
    (一)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

                          8 / 14
括: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政策要求及公司发
展战略、专业工作规划;
   2.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责权界定
是否符合公司管理体系划分及管理职能要求;
   3.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内容,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并达
成一致意见;
   4.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编写规范。
   (二)专责审核。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编写的规章制
度草案应经过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专责审核。审核的主要
内容包括:
   1.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2.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3.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分级、分类、编写规则、编写
格式等。
   (三)合法性、合规性专业审核。规章制度草案应经过
合法性审核、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规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
容包括: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程序,是否存在
法律风险、上市合规风险。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审批
    一级规章制度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级、三级规章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发
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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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规章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
    五级规章制度经部门(事业部)分管领导、委员会负责
人、工作组组长等审批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
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
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
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
如下材料:
    (一)规章制度评估表;
    (二)规章制度修订、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三)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的依据及必要性;
    (四)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除四级、五级制度外,第一次制定的规章
制度应设试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发布和生效。
    规章制度经审批后,应及时签署并发布。通知由文件印
发部门办理。
    一般情况下,规章制度发布日为其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存档,

                        10 / 14
并上传至指定查阅平台(公司 OA 系统)。凡涉密事项,应按
照公司相关保密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节 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印发后十个工作日内,规章制度
制定牵头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讲。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须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如果认为规章制度脱离
实际难以落实时,要及时与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进行沟通,
如无异议就要对规章制度进行落实。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情况确实不能按规
章制度执行的,规章制度执行部门或相关部门必须履行请示
报告程序,经过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书面同意后方
可灵活处理。五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也可灵活处理。
                 第三节 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评估
    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司规章
制度进行评估。
    (一)定期评估。
    除四级、五级制度外,规章制度试行、暂行后满半年、
满一年均应向相关公司、部门和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并做出
评估。
    (二)不定期评估。
    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评估: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等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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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经营环境改变时;
    2.资源配置、经营方向和领域、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变
化时;
    3.公司的经营、管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时;
    4.其他改变公司外部或内部经营条件的事项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
    规章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
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
作。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修订的程序与规章制度制定的程
序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规章制度应当进
行修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监管规章制度等上位法或规章制度已经修改或废
止;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其他规章制度
替代;
    (三)公司发生战略调整、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
整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时;
    (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
产生影响;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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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试行、暂行规章制度的评估与修订
    试行规章制度、暂行规章制度发布以后满半年,由规章
制度制定牵头部门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的部门和
人员、下属公司等征求意见并作出评估,对经评估需要修订
的规章制度作出修订。
    规章制度试行满一年后,由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于期
满后三个月内进行评估、修订,转为暂行规章制度或者正式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暂行满一年后,由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于期
满后三个月内进行评估、修订并转为正式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在试行期、暂行期满后存在特殊
情形不具备转为暂行或者正式规章制度条件的规章制度,经
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
批后可以延长试行、暂行期限。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规章制度应当予
以废止:
    (一)因制定制度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而失去合法性的;
    (二)规范事项已完成,或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
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规章制度做出规范,原规章失
去存在必要的;
    (四)暂行期或试行期已过,暂行或试行规章制度不必
继续执行或已被新规章制度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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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一直未实际执行或执行情况较差,且并未对正
产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废止
    因制定新规章制度需废止原有规章制度的,应在修订后
的规章制度附则中予以明确说明。
    若需单独废止规章制度的,由该规章制度制定牵头部门
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废止请求,说明废止原因。
    第三十四条 需要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制
定牵头部门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规章制度评估表;
    (二)规章制度修订、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三)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的依据及必要性;
    (四)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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