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2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17-02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
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
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
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票 9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对
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1、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
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该政
策变更对公司不产生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
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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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
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及
2017年1月1日至新修订的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进行了梳理,将与日常
经营活动有关的1,500,000元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
入”;68,300元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
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4、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5、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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