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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龙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 2018-044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
       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 股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份 奖 励 给 本 公 司 职 工 ;(四)股东因对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1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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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 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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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 2018-04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收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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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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