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松江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 资格和应有的履职能力,在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 守,为保持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2、我们同意《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独立董事: 吴邲光 李姝 李志辉 201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