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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赤天化: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2-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049 号


致: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赤天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赤天化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8 年 1 月 25 日召开的赤天化第七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 年 1 月 26 日,赤天化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贵

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贵州赤天化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 28

号赤天化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丁林洪主持。赤天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经查验,赤天化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赤天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赤天化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

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赤天化董事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

代表股份 834,250,956 股,占赤天化股本总额的 48.047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赤天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赤天化已公告的会议通知及会议

材料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贵州中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8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1,293,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股东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贵

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834,25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834,25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834,25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崔   白




                                                201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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